政策背景
在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火灾高危单位等行业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成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本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开工和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从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中选择承保公司,按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相关要求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建设管理部门在首次监督会议上,将保险合同签订情况作为检查项目总承包单位是否履行承诺义务的内容之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未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已开工项目未按规定购买建工安责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严肃查处。现本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工安责险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和已开工的项目)均应投保。原则上安责险投保后不得退保,除被依法取缔或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保险产品简述
保险公司名单
1)承担本市建设工程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名单由上海市住建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共计10家。
2)投保企业可自主从入围名单中选取意向保险公司负责投保项目的承保出单事宜。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单合同载明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从业人员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含医疗、误工等),救援费用及事故鉴定费用,法律费用。
保险期限
自建设工程项目动工或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全部运抵施工地址之时起,至签发建设工程完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或工程监督报告)或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结束之日24时止,二者以先者为准。
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限内未完成竣工评定的,本保险期限将自动延至实际安标竣工日。但被保险人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并通过上海建工安责险平台发起批改流程。同时,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后,保险人根据最终工程造价及工期重新核定保险费,在原保险费基础上进行多退少补。
保险费率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现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执行固定方案和固定费率,决定承保费率的主要维度数据有以下四点:
(1)客户自主选定的赔偿限额标准(120万/150万/200万)
(2)投保项目工程总造价
(3)投保项目总工期
(4)项目风险类别(根据项目工程类型进行判定)
投保流程及资料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工安责险的投保、出单、批改、退保全流程均须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简称投保平台)完成,全流程采用“统一标准”执行。